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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注:1.上表本金基准日为2015年8月21日;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根据杭州星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转让给杭州星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星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杭州星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杭州星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联系电话:18058851705 特此公告。杭州星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2017-05-24 2 2017年05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