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72号
徐明强、周红:本院受理原告潘卫星与被告徐明强、周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491号
沈凯: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582号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华时代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3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423号
董顺龙:本院受理原告曹理进与被告董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立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刘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红霞、钱丽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634号
詹科: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66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 被告詹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46万元及利息(其中80万元本金从2014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66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028元,由原告义乌市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78元,由被告詹科负担197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詹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002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0579-82058061、82058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