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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81民初3216号

  张运生:本院受理王豪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681民初321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31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31号

  王华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潘祥珠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华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497.29元及截止2017年1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15531.49元、滞纳金人民币5711元、费用人民币98.9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潘祥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潘祥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华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110元,由被告王华丽、潘祥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88号

  温岭市缔亿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康华、林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温岭市缔亿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付款人民币99064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陈康华、林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康华、林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岭市缔亿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360元,由被告温岭市缔亿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康华、林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3月16日第8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2017)浙72民初434号,开庭时间“2016年6月20日9时15分”应为“2017年6月20日9时15分”,特此更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5-25 2 2017年05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