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精品案例
·精品案例1
落实双向保护,妥善办理校园欺凌案
【案情概要】2016年2月,杭州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小李(女,16周岁)猥亵儿童一案时,发现该案双方均系民办寄宿学校学生,因琐事,小李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小王(女,13周岁)实施了聚众猥亵行为(其他三名侵害人因未满16周岁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另行处理)。由于手段较重、情节恶劣,小王出现精神异常并转学,且抗拒心理治疗。
针对此案情况,该院一方面强化对被害女童的保护,安排心理专家以舞蹈老师身份介入,持续开展3个多月的心理干预,使小王症状减轻。同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调解,当了解到小李母亲经济困难无力独自赔偿后,又联系其他3名侵害人的父母,表明其子女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释法说理,3人的父母均进行了赔偿,小王获赔8万元,为后续治疗备足资金。另一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小李,通过法律援助、委派法律社工介入案件,切实维护其权益,并强化案后延伸帮教,与法院、心理工作室采取定期探望、亲情会见等方式共同开展帮教挽救,对其他3名侵害人的父母也责令加强监管。
【典型意义】“双向保护”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当涉案双方均是未成年人时,既要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也要注重对被害人的全面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关注双方的实际情况与合理诉求,综合采用法律援助、心理干预、跟踪帮教、调解等手段,既切实教育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又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开展对被害儿童的心理疏导和救治,实现了“双向保护”。
·精品案例2
成功追诉重罪,严惩针对未成年人恶性家暴案
【案情概要】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赵某某(成年人)在与女儿被害人赵某(殁年3岁)共同居住期间,从不照顾其生活,与其同居女友钱某以多种残忍手段殴打、虐待赵某。2016年3月初,赵某某将赵某提起后用力甩到电视机柜上,之后几天,二人在赵某身体严重不适的情况下拒绝带其就医。最终赵某因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十二指肠破裂,继发弥漫性腹膜炎,终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将本案以赵某某、钱某涉嫌虐待罪、重婚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的死亡并非遭受长期虐待的结果,而是因一次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虐待罪最高刑期仅为七年,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摒弃“家暴行为等于虐待罪”的惯性思维,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遂果断追诉赵某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重婚罪判处赵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后,宁波市检察院还举行了反家暴法治宣传活动,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
【典型意义】家暴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弱势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因此,绝不能让家庭关系成为暴力行为的保护伞。宁波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摒弃惯性思维,多角度分析案件,在法律框架内严惩严重家暴犯罪,形成威慑效应。
·精品案例3
加强审判监督,抗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重罪轻判案
【案情概要】2015年2月,叶某某在瑞安市塘下镇某村出租房内容留王某某(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卖淫一次收取嫖资100元,其提成30元。2015年2月10日,王某某在该出租房分别以100元的价格向两名嫖客卖淫。瑞安市检察院指控叶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并有容留未成年人卖淫情节,系情节严重,向瑞安市法院提起公诉。瑞安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主观上对王某某是未成年人系明知,故不能认定叶某某有容留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审判处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瑞安市检察院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容留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应以叶某某客观上是否具有容留未成年人卖淫事实,是否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进行认定,而不能仅以叶某某以主观上不明知卖淫女是未成年人的辩解否定其容留未成年人卖淫,一审判决未认定叶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卖淫事实,没有认定叶某某容留卖淫情节严重有误,量刑畸轻,应予以纠正,遂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经二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且具有容留未成年人卖淫情节,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人应贯彻落实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政策,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容留未成年人卖淫,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一审判决未认定容留未成年人卖淫之从重情节,继而导致重罪轻判,不利于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检察机关及时提起抗诉予以纠正,体现了履职担当,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精品案例4
严惩拐卖儿童犯罪,温情救助安置被拐儿童案
【案情概要】2015年6月,苍南县某医院清洁工杨某某(已判刑)用35000元从一产妇手中购得一男婴后,又以60800元的价格转卖给温某某、范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后温某某等人积极寻找下家准备出售该男婴。案发后,男婴被解救。苍南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中深挖犯罪,积极运用法律监督手段,监督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男婴生母林某某及女护工李某某立案侦查,成功追诉漏犯。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遗弃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高度关注被拐卖儿童的安置,为让孩子早日回归家庭,该院联合公安机关积极寻找男婴的生父及其他直系亲属。由于该男婴的生父下落不明,外祖父母表示愿意抚养,而该男婴自被解救后一直寄养在一户陈姓家庭中,与该家庭建立深厚感情,一时难以割舍。为妥善安置,该院在征询林某某意愿并召集男婴的外祖父母和陈姓夫妇商讨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由其外祖父母暂时代为抚养,尊重亲情;陈姓夫妇也表示和孩子是一辈子的亲人。
【典型意义】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关注度高。苍南县检察院积极运用诉讼监督职能,追诉漏犯,重拳打击;同时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关注被拐卖儿童健康成长,多方奔走帮助被拐儿童回到亲人怀抱,通过办案生动诠释了“法律有刻度、司法有温度”。
·精品案例5
探索网格化观护,教育挽救涉抢少年案
【案情概要】2015年8月的一个晚上,15周岁的流动儿童高某在南浔镇街头见一名行人在玩一部苹果手机,尾随至一僻静处将其勒倒,掰开手指,抢走苹果手机。
南浔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仔细审查案件并对高某开展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发现高某幼时即为留守儿童,辍学后随打工父母流动,长期无成人监护,情感关爱严重缺失。因此,对高某如果只是简单起诉判刑而不改变其监管和教育条件,不仅无法减少高某再犯的可能性,甚至可能使其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为此,在正式作出决定前,该院多次组织亲情会见,让监护人充分认识监管缺失对高某的巨大影响并加强监管,给予关爱;为高某在临时居住地确定网格联络员,帮助联系服装加工厂学习劳动技能,同时与监护人商定保持工作和居所的稳定性,为进一步联合观护提供条件。在高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该院将其纳入南浔区网络化管理体系,专门组建“案件承办人+密切关系人、爱心守护员、网格观护点联系人”的观护小组,签订帮教协议和保密协议,对高某实施定期观护和监管。后高某顺利通过考察,目前已被江苏一企业录用,开启新生活。
【典型意义】对流动儿童开展观护帮教,实现与本地儿童的平等保护,一直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探索的重点领域。南浔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以绿色司法理念为引领,以给予更多关爱为出发点,充分利用亲情会见、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指导阅读、温情谈话等未检特殊办案举措,整合社会力量创新推出流动儿童网格化立体观护模式,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精品案例6
加强被害人保护,妥善办理监护侵害案
【案情概要】被害人沈某乙系被告人沈某甲的养女、被告人陈某某的养孙女。2007年至2015年间,沈某甲、陈某某在明知沈某乙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沈某乙发生性关系,行为令人发指。长兴县检察院阅卷发现被害人沈某乙和被告人沈某甲于2015年6月办理了正式收养关系,秉着慎重原则,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调取收养手续审查发现,沈某甲在办理收养关系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遂依据收养法及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民政部门以收养关系无效的形式撤销沈某甲与沈某乙的收养关系。沈某甲被撤销收养关系后,该院会同民政部门在解除收养关系当天将沈某乙迁入社会福利院,并帮助其转学,落实司法救助2万元。此外,长兴县检察院依托和民政部门联合出台的心理援助帮教实施意见,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沈某乙提供心理服务,帮助其消除心理阴影。
【典型意义】该案是检察机关发挥行政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依法撤销瑕疵收养关系的典型案例。该案办理中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成长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依法撤销收养关系同时,探索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同时借助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其开展心理救助,是少年司法专业化、社会化一体化发展的有益探索。
·精品案例7
引入专业力量,个性化帮教失足学生案
【案情概要】2015年7月20日晚,吴某某(17周岁,在校学生)在海宁一副食品店内采用电击器实施抢劫,致被害人受轻微伤。海宁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吴某某高中入学前夕丧父,与母亲关系紧张,在校表现叛逆,案发前还与母亲发生矛盾,产生了制造事端、释放压力的想法,进而实施犯罪。找准其实施犯罪的心理动因后,该院依托与海宁市安定医院的合作机制,及时引入心理干预手段,制定针对性心理疏导方案。在审查逮捕阶段,综合考量吴某某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及帮教条件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考察帮教,建立检察院、学校、亲属三方参与的帮教体系。考验期内,该院还通过学校教育、法治学习、高考周记及心理辅导方式,帮助吴某某养成良好品格,化解亲子矛盾,走出丧父阴影,重构家庭模式。后吴某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该院依法缩短其考验期四个月,并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2016年高考中,吴某某顺利考取心仪的大学。
【典型意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充分关注涉罪未成年人个性特征,采用因人制宜的办案方式。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关注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动态,及时借助专业力量进行心理干预,为诉讼决策提供专业、科学保障。充分发挥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优势,以宏观视角统筹不捕、不诉职能,实现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连续性,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精品案例8
探索综合性司法保护,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案
【案情概要】2016年6月26日凌晨,赵某某(成年人)利用张某甲为其提供租房之便,溜入张某甲女儿张某乙(8周岁)的房间,趁其熟睡之际实施强奸。桐乡市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桐乡市法院提起公诉,后赵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桐乡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努力通过多项措施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最高限度保护”。第一,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告知张某乙及其父母各项诉讼权利,并商请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开展案外关怀。针对案发后张某乙情绪消沉、不愿上学,且其父母也要求帮助转学的情况,寻求医院心理专家介入,共同对张某乙开展心理干预、疏导,并从有利于被害人身心的角度考虑,多次联系教育部门,终借助社会帮扶转校成功。第三,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乙的父母均为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收入微薄,案发后又因张某乙的治疗花光了家中积蓄。桐乡市检察院通过简化救助流程、一次性办理等方法,为被害人提供了一万元救助资金。
【典型意义】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应予以特殊、优先司法保护。桐乡市检察院通过权益告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心理干预等方式,在办案中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针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被泄露的情况,积极寻求社会帮扶助其转学就读,努力为未成年被害人走出阴影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最高限度保护”。
·精品案例9
回应舆情关注,立案监督网约车司机猥亵少女案
【案情概要】2016年7月4日晚,被害人邓某某(女,16周岁)独自搭乘杨某驾驶的网约车,从东阳城区前往横店。途中,杨某以聊天方便为由让邓某某坐到副驾驶座,后不顾邓某某反抗对其实施猥亵。邓某某通过微信向朋友求救,后杨某被邓某某前来救助的朋友抓获并报警。因强制猥亵,杨某于2016年7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22日开始,“少女在浙江横店被网约车司机强行猥亵长达半小时”的信息在各大网站传播并遭网民热议,持续登上热搜头条。东阳市检察院未检科对此新闻做出快速反应,认为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可能,及时介入该案。在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材料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公安机关对其作行政处罚处理明显不当,遂于2016年9月23日向东阳市公安局送达了关于对杨某刑事立案的检察建议书。东阳市公安局于同日对杨某强制猥亵立案侦查。同年10月28日东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杨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东阳市检察院及时关注网络热点新闻,敏感捕捉到该案存在强制猥亵犯罪的可能后,及时介入,在调查核实证据基础上及时立案监督。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全方位多角度践行保护性司法提供了新途径和办案样本,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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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保障遭监护人侵害幼儿妥善安置案
【案情概要】2016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雷某某在不想被人知道其未婚生育且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将其刚产下的一名男婴从四楼窗户扔下。早上6时许,该男婴被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但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雷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该男婴,浦江县检察院充分考虑雷某某及其家庭成员意愿,从有利于男婴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于2017年3月6日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建议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销雷某某监护人资格之诉,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回复。3月27日,浦江县检察院在浦江县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销雷某某监护权的诉讼请求后,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4月13日,该案在省第二女子监狱开庭,浦江县检察院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并当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法院当庭判决撤销雷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浦江县民政局为男婴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母亲故意杀害刚出生婴儿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应履行监护职责,照顾子女生活,保护子女健康成长。而本案被害男婴的母亲非但不履行监护义务,还实施伤害行为,令人扼腕。浦江县检察院在依法打击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督促建议民政局起诉撤销其母监护人资格,并支持起诉,被遗弃男婴得到了国家监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也得到了充分彰显。
·精品案例11
传递司法温度,保护救助困境未成年被害人案
【案情概要】江山市检察院在办理唐某某强奸案过程中,调查发现被害人杨某某(12周岁)属于陷入心理、经济双重困境的未成年人,必须予以救助保护:杨某某热爱学习,每天走一个多小时山路上学,但却因该案身心遭受重创;其父亲残疾、母亲智弱,家境贫困。为此,该院一是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杨某某申请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以解燃眉之急。二是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协调赔偿事宜,使杨某某获得2.4万元赔偿款。三是积极敦促杨某某所在村镇妥善解决其上户口、办理低保问题,为其办理了每月300元的低保补助款。四是通过联合社会力量成立的彩虹工作室平台,为杨某某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辅导。五是建立长效帮扶机制,与当地儿童福利中心磋商,构建刑事困境儿童保障机制并将杨某某纳入其中,解决后顾之忧。后经回访了解到杨某某情况良好,成绩优秀,已走出案件阴霾。
【典型意义】面对陷入双重困境的未成年被害人,该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没有停留于案件表面,转而深入被害人原生家庭调查,对症下药,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办理低保等方式给予多方位的救助。同时充分借力社会资源和专业力量,举一反三,加大机制探索,完善困境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对我省探索开展困境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体系建设有典型意义。
·精品案例12
刚柔并举,全方位保护救助遭监护人性侵女童案
【案情概要】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5月,崔某多次对女儿小婷(2002年出生)实施性侵行为并强制猥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路桥区检察院一是追诉漏罪,在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移送起诉的基础上综合事实证据,追加强制猥亵儿童罪的认定并获法院判决支持,以崔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做到罚当其罪。二是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母亲申请“一站式”法律援助,对其提起的监护权撤销之诉予以支持起诉,彻底切断侵害,帮助新生。三是基于被害人母亲要独自抚养三个孩子的现实困境,办案与落实司法救助双管齐下,从批捕开始帮助申请司法救助,至起诉时救助金及时到位,并做好隐私保护,将伤害降到最低。四是一体化心理关护,借助社会力量,指派心理工作者队伍中熟悉未成年人并擅长亲子家庭关系的女心理师,从侦查阶段即开始对小婷进行一对一的“一站式”心理危机干预,对其家人开展心理支持和修复,使小婷和家人逐渐坚强开朗。
【典型意义】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既要重拳打击性侵犯罪,又要柔性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路桥区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一方面追诉漏罪强化监督,彰显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与力度;另一方面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对被害人实行全程化、一体化和无缝化关护,通过特殊化、人性化办案模式,实现柔性司法保护。该案的办理融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温度,也体现了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与社会化的深度。
·精品案例13
理性宽容,依法妥善办理校园伤害案
【案情概要】2016年5月的一天上午,景宁县某中学张某甲等3人课间在教室内玩“大冒险”游戏时,对同班同学商某某(14周岁)轮番掴掌。当日中午,商某某到学校文具店购买了一把美工刀后返回教室自习。张某甲后又挑衅并殴打商某某,被商某某用剪刀划伤。5名同学见状围殴商某某进行报复,商某某挥舞剪刀反抗中划伤了其中一名同学张某丙的颈动脉,导致其死亡。该案发生后,网络平台出现大量死者在手术台的照片,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被实名报道,商某某遭受极大刺激和伤害,一度出现自残、自伤行为。
景宁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采取亲情会见、心理干预等方式稳定商某某的情绪,并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呼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网友支持。鉴于校方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代表校方向死者家属承诺部分赔偿责任,初步平息了事态。案件正式移送检察机关后,该院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商某某在校学习刻苦、表现良好,但因特殊成长经历造成其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常受到同学的欺凌、排挤;其父母愿意加强管教,商某某具备帮教条件,有极大的挽救可能。该地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遂多方协调疏导被害方家属的情绪,经3个多月近20多场调解、50多次沟通,被害方家属终于与加害方家属达成和解。后检察机关及时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商某某得以在新学期开学时重返校园,并最终获不起诉。之后经家庭回访了解,商某某在学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长足进步,还担任了所在班级的班长。商某某的母亲给检察机关寄来了感谢信。
针对案件背后的校园欺凌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和建立联合机制等方式,积极推进校园欺凌专项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合力打造平安校园。
【典型意义】景宁县检察院办理此案中以绿色司法为引领,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勇于担当,灵活有度,既注重化解因案引发的社会矛盾,又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品行调查、心理测评以及案后帮教等工作,最大限度地诠释了保护性司法理念,并以此案为契机会同相关各方共同治理校园欺凌,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