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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大毒贩的“上家”为啥没到案?

检察监督让“漏网之鱼”被判死缓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林珑

  本报讯 近日,玉环市检察院收到省高院的一份判决书,由玉环市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毒贩朱红(化名)已被省高院二审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14年12月,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将前往玉环途中的毒贩方某某查获,并将他随身携带5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当场扣押,然后顺藤摸瓜抓获了将部分毒品贩卖给方某某的上家尤某某和张某某。

  2015年1月,这起贩毒案件移送玉环市检察院。在审查案卷时,一个叫朱红的广州人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根据张某某的笔录供述,她是在2014年12月初通过手机联系上朱红的,向其购买了约1000克毒品,之后她再将这些毒品贩卖给了玉环的尤某某,尤某某再贩卖给同乡方某某并由其带往玉环分销。而且张某某依法辨认出了朱红。但是,公安机关既没有对朱红立案侦查,也没有对他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

  带着这个疑问,办案检察官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要求补充调取张某某和朱红联系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明确了朱红的上家身份以及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据此,玉环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送《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依法对朱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立案监督。朱红随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6月9日,朱红被抓获归案,他涉嫌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00克的作案事实被进一步查明。同年7月10日,玉环市检察院将朱红批捕。

  经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贩毒达5000克的方某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朱红、张某某、尤某某因贩毒约1000克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朱红等人提出上诉。不久前,省高院二审驳回朱红、张某某、尤某某的上诉,并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朱红等3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省高院维持一审法院对方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目前,此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核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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