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5月27日
(2017)浙01民终3256号
张伟忠:本院受理上诉人王雅萍与被上诉人姚惠忠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沈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洁瑜、代理审判员谢银芝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至,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杭下商初字第2015号之一
张蕾:本院受理原告蒋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胜利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张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胜利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蕾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2590号
陈飞浩:本院受理原告姚文荣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25号
陈世统、张湘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0420号
方建忠、王寿娥、方洲、方建芝: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你们各方分家析产纠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10420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818号
杭州旭双贸易有限公司、广德县宏程纸业有限公司、钱蝶瑛:本院受理(2016)浙0106民初9818号原告浙江省工业矿产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各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91号
林云斌、王元:本院受理原告陆自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2430、2431号
柳孟兴:本院受理原告黄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柳孟兴归还借款本金40250元,支付利息187.83元和律师费、交通费等6000元;要求柳孟兴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支付利息326.67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543号
杨瑜婷:本院受理杨志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9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2098号
姚寿水、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姚寿水、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12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340号
赵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张银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239号
汤吾娥、赵水明:本院对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湖支行诉你们、杭州铸煌实业有限公司、章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828号
鹤壁市弘康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东裕酒业商行、被告鹤壁市弘康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825号
王京: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京、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催7号
申请人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43879395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4387939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10日,出票人为杭州华杭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索成控股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浙江浙一电气有限公司、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益胜电气有限公司、济南莱恩电气有限公司、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7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13号
潘明强:本院对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19号
章献广:本院对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