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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金义商初字第7054号

  徐萍、程海洋: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徐萍、程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7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094号

  金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官宗抄、金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1933.6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25日为7331.76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24日9时45分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960号

  诸葛叶磊(330381199007127226):本院受理原告范利梅与被告赵中海、诸葛叶磊、周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202号

  吕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526号

  应林光、吕华丽、应林枝、应明、胡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应林滔、应春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966号

  义乌市伊顿服饰有限公司、任亚彬: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唯尔针织厂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949号

  张拥军、石美娥:本院受理原告魏喜临与被告张拥军、石美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94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3号

  喻松茂:本院对原告黄海东诉被告喻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喻松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海东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2号

  喻松茂:本院对原告黄海东诉被告喻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喻松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海东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3626号

  吴文积、张伶文:本院受理原告凌佑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362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0660号

  张文彬、杨云珍:本院受理原告楼祖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0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0847号

  王小林、季樟明:本院受理原告季小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0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11号

  郑洪军:本院受理原告秦建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535号

  池来新、徐炜:本院受理原告赖晴华、吴正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郑光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535号

  池来新、徐炜:本院受理原告赖晴华、吴正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池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赖晴华、吴正荣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徐炜、郑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池来新、徐炜、郑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17号

  胡忠健:本院受理原告朱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

  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08号

  祝水、毛兰仙:本院受理原告蓝根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494号

  胡龙辉:本院受理原告戴慧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493号

  陶源:本院受理原告戴慧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互联网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26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079号

  叶万兴、尚才溪: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00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万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87225.66元及截至2016年11月1日的利息19269.13元、分期付款费用7232.57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尚才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尚才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万兴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3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5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

  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4631号

  卢昌顺:本院受理原告阮仙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454号

  郑一洲: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神虎机械配件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郑文枢(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雪山路67弄侨村15幢202室):本院受理原告陈玲丽与被告郑文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文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玲丽货款278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邵应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瑞溪镇中房路28号):本院受理原告叶永生与被告邵应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应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叶永生劳务费131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驳回原告叶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5-27 2 2017年05月2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