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桌上讲“荤段子”,算不算是性骚扰?
天热了,听律师分析那些郁闷、尴尬、忐忑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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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这两天,北京地铁“老人性骚扰殴打女乘客”一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当事人杨小姐(化名)称:5月25日下午,自己上了地铁后,刚坐在座位上,右边一名老人就蹭其胳膊和胸部,杨小姐委婉地让老人往边挪挪并表示“小心碰着您”,不料老人竟对杨小姐辱骂并暴打。5月30日,当事老人、经济观察家仲大军在微博上回应,否认“地铁性骚扰”,称自己因被纠缠辱骂后才动手打人。 据媒体报道,北京警方对仲大军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而其遭受处罚的原因是“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动手打了人”,并未就性骚扰的事实进行认定。 虽然该事件仍有疑问尚待解答,但在网友的评论中,性骚扰如何界定、遭遇性骚扰该怎么办等问题已成为不少人关注的焦点。 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是性骚扰?遭遇“咸猪手”,最有效的取证办法又是什么?5月26日晚上7:30,本报微信公众号(zjfzbs)主办的“法治微沙龙”邀请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栢霆律师,围绕这一话题上了一堂“微课”。本期《看法》栏目将本次“微课”的精彩内容整理刊出,方便大家阅读。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本报微信公众号,我们会定期推送大家关心的话题。如果您有想听的课程,也可在关注本报公众号后发微信给我们,我们将从中选择话题,邀请专家上课。 本期“微课”主讲人 金栢霆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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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普阳
发黄色短信,属于开玩笑?
“被有意地拍一下肩、搂一下腰,或者被迫听带有性含义的黄色笑话,都算是性骚扰。”金律师说,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性骚扰”的准确定义,但通常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饭桌上讲‘荤段子’也可能构成侵权,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律师解释说,这种常见的行为是不是性骚扰,可以从动机、行为、结果三个维度来判断,“如果主观动机上存在故意,且行为上有性暗示,同时又给当事人造成了羞辱感,那就不只是‘开玩笑’这么简单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讲“荤段子”还可能会惹上官司,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曾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闫女士的丈夫与被告齐某为同一公司的同事,关系较为密切。从2003年12月起,闫女士多次收到齐某发来的含有淫秽内容的短信。闫女士说,齐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以至自己整天精神恍惚,无法做事。之后,闫女士将齐某告上了法庭。齐某承认,这些短信都是自己发的,但是他认为双方很熟悉,发短信是在开玩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齐某停止性骚扰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质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原告的心理反感,其行为已构成性骚扰。”金律师说,这一性骚扰行为还对原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所以还要进行赔偿。
“如果骚扰人还有进一步出格的举动,可能还会涉及刑事犯罪。”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蔡某是江苏省张家港市一家工厂的员工。2013年,厂里来了一名新员工小肖,蔡某经常搭讪小肖,时常装作不小心触碰她几下。碍于面子,小肖一直不敢声张。2014年6月的一个晚上,小肖上夜班,蔡某笑嘻嘻地到小肖身边聊天,突然上前摸其胸部。小肖哭着报了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蔡某抓获。后蔡某被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这个案例中,最初蔡某的‘揩油’行为属于性骚扰,当他强行上前摸小肖胸部时,就属于猥亵行为了。”金律师分析说。
说被人强吻,证据呢?
遭遇性骚扰该怎么做?金律师举了个例子。
北京的小云(化名)是一名80后女孩,在一家外企任职,梁某是小云的直接上司。据小云说,在2009年12月和2010年2月,梁某多次在办公场所对她进行语言挑逗。更令小云没想到的是,趁着周末加班,梁某竟上前抱住她,直接亲吻!随后,小云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云缺乏证据,判小云败诉。
金律师说,虽然在2005年,我国就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禁止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的内容,并明确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由于性骚扰的隐蔽性,想要维权成功并不容易,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证据”。
“在侵害事件发生后,我们要有意识地及时留存物证,联系证人,保存视听资料。”金律师说,至于采用何种取证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骚扰方式而定:对于语言性骚扰,可采取录音取证的方式;对于肢体接触的性骚扰,可采取录像取证的方式;对于通过社交网络进行文字骚扰的,可采取电子证据的方式。“像在这个案例中,小云在遭遇多次性骚扰后,她就应该有意识地随身携带录音录像设备,及时对梁某的相关言行进行取证。”
如果短时间内来不及取证,也有补救措施。“在乘车过程中遭遇‘咸猪手’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来不及录音录像的话,可以通过寻找目击证人为自己作证的方式来收集证据。”金律师提醒说,在找证人时,不但要找目击者,而且要确保目击者愿意出庭作证,“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案件都是因为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而让受害者吃了哑巴亏”。同时,为了防止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当事人最好找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金律师特别提醒,男性遭遇性骚扰同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若男性遭遇性骚扰,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费。如果因性骚扰受到了其他伤害(比如精神疾病),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开除“骚扰男”,单位要赔偿?
对于性骚扰行为,许多人都予以声讨,一些单位也对“骚扰男”做出开除处理。以这种理由开除员工,合法吗?
金律师举例说,林某是广东省中山市一家企业的员工,一次他在公司集体照上添加粗俗的文字,并通过内部邮件发送给当事女性同事和其他同事。因为性骚扰女同事,林某被单位解雇。林某心有不甘,遂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法庭上,双方展开争辩。公司方面认为,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林某则表示,单位解雇员工,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林某的诉求。金律师分析说,如果性骚扰的程度已经严重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即使尚未构成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同样也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