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6月1日
(2015)杭经开破字第1-2号
2017年2月20日,本院根据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7453-2号
杭州市政公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慧锋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7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641号
杭州余杭区良渚徐福强便利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徐福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148、7150、7151号
李世元: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310号
邱来银: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邱来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上诉人浙江正渝幕墙有限公司就(2016)浙0111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273号
吴建平: 原告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244号
王国有: 原告秦福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335号
窦鹏:原告千岛湖红星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千岛湖梅地亚君澜度假酒店因与被告窦鹏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千岛湖红星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千岛湖梅地亚君澜度假酒店8164.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窦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977号
彭章良: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首南朝辉管道配件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式文书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18日下午15:1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可能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664号
吴才正、吴志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吴才正、吴志满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6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042号
徐建平、张舟和、叶静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平、张舟和、叶静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778号
徐伟明、赵霞:本院受理原告黄慧萍与被告徐伟明、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683号
唐荣余、刘二妹: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荣余、刘二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薛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8月17日15时1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681号
刘二妹、唐荣余: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二妹、唐荣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薛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8月17日15时1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581号
赵瑞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瑞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薛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8月17日15时1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065号
温岭市康翔机械有限公司、朱永康、黄丽君: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康翔机械有限公司、朱永康、黄丽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065号撤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撤诉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588号
廖雪品、谢伟江、张禹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廖雪品、谢伟江、张禹兵、吴美论、吴进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03破2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12日裁定受理舟山捷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舟山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舟山捷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8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31号中昌国际大厦812室;邮政编码:316021;联系电话:15157981174),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并需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舟山捷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昌正街56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24民初1980号
陈邦龙:本院受理原告姚斌乐与被告陈邦龙、吕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624民初198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大市聚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本院由审判员秦妙、代理审判员章吉、人民陪审员徐燕良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秦妙担任审判长。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442号
王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张爱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993号
张茜、陈霄波: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玲、汤建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79号
郑福章:本院受理原告王万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609号
蒋成峰、郑蕾蕾、叶荣维: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60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77号
李双雷:本院受理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70号
潘统创:本院受理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508号
张林竹、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东达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敏、唐陈浩、谷乐江、张林竹、陈统敏、唐荣建、陈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乐清市东达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期内利息458253.33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07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16日逾期利息为207060.53元);2、判决被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敏、唐陈浩、谷乐江、张林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决被告陈统敏、陈晓萍、唐荣建各自在350万元的最高保证限额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72号
詹继光:本院受理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590号
胡志明:本院受理原告盛建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09号
周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与被告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23号
钱国良、倪雅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国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4号
徐卫华、郑瑞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国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772号
沈永明、范志莉:本院受理原告郑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55号
吴文欣:本院受理原告周一明诉你和王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627号
向冬枚:本院对原告沈新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116号
安吉永成家具有限公司、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总公司诉被告安吉永成家具有限公司、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安吉永成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0.72万元。承担借款期外利息按延期还款利息每月2%自2013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3日止计327.2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2、被告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733号
胡曰云: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胡曰云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7日为4337.31元;自2017年4月8日起按月利息5.075‰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2529号
叶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叶瑛、李国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3773号
方遒:本院受理原告徐益军与被告方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271号
万海勇、罗伟萍: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翔明汽车销售有限以司诉被告万海勇、罗伟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388号
冯尚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冯尚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7年8月14日9:4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236号
庄海勇、鲁雅玲:原告义乌市曼龙皮具商行诉被告庄海勇、鲁雅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庄海勇、鲁雅玲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庄海勇、鲁雅玲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02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鲁雅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曼龙皮具商行货款592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曼龙皮具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鲁雅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728号
陈爱清:本院受理原告冷东峰诉被告陈爱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冷东峰诉请:被告支付货款3467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暂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201号
林立森:本院受理原告徐勇与被告林立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2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林立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勇货款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森立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666号
郭晓颖: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益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郭晓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66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郭晓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益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金97730元及违约金20088元;二、驳回原告义乌市益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原告义乌市益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郭晓颖负担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732号
王永芬、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绪诉被告王永芬、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07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 被告王永芬、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艳绪货款16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永芬、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88号
陈其祥:本院受理原告温柏林与被告陈其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其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柏林加工款29269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其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