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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法院公告

2017年6月7日

  忻从委: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字第387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忻礼强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8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9679.83元及截至2017年4月1日产生的利息6955.11元、违约金2318.37元,其他费用39.46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忻礼强对忻从委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0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林凤龙: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绍阳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8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姜绍阳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45541.37元及截至2017年4月30日产生的利息17546.27元、违约金5848.76元、其他费用99.08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你对姜绍阳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8时5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95号

  陈忠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忠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457.39元及截止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971.43元、滞纳金323.81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88号

  陈宏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宏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6992.17元及截止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4390.22元、滞纳金1463.41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8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97号

  潘晓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晓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0196.36元及截止2017年1月17日的利息3466.61元、滞纳金1155.54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93号

  王灵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灵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805.93元及截止2017年1月17日的利息1953.60元、滞纳金651.2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92号

  王艮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艮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974.36元及截止2017年1月17日的利息927.68元、滞纳金309.23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56号

  颜子卫、李金爱:本院受理原告黄浙岳与被告颜子卫、李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4 法院公告 2017-06-07 2 2017年06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