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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6月7日

  (2017)浙0302民初5309号

  张倡豪:本院受理原告郑霞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915号

  印春兰、严祖光、汪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401号

  叶樑桦:本院受理原告陈孙超与被告叶樑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69号

  陈越渊:本院受理原告周银莲与被告陈越渊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868号

  陈汉项、李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贵妹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056号

  谭勇文: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和与谭勇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4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16号

  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李波、张维旺: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与被告洞头县凯特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宝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浙0302民初9916号民事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044号

  洪秀武、洪漪:本院受理原告王竞宇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986号

  诸国光、童玉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238号

  曾瑞宗、雷芬芬、魏青松、曾云住: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221号

  张立朋、余水春:本院受理原告朱海波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228号

  杭州莫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登喜雀服饰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上午9时00 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872号

  王小敏、项乐加、郑洁、张松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991号

  华东阀门有限公司、夏福荣、朱小玉:本院已受理原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13号

  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得鑫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08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传真:0577-88122696;联系人:贺君,电话:13868407862),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权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8月1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34号

  赵美娟、徐云杰:本院受理原告姚文佳与被告赵美娟、徐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613号

  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周平华诉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6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054号

  杨利英、胡宝根:本院受理原告朱琴宝与被告杨利英、胡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付清货款66757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3、被告胡宝根对被告杨利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94号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兵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94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本案原告王永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按撤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503号

  李良、怀栋梁:本院受理原告陶忠民与被告李良、怀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良结欠原告陶忠民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怀栋梁对被告李良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良负担,由被告怀栋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良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77号

  李家威:本院受理原告沈斌俊与被告李家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家威结欠原告沈斌俊借款本金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沈斌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家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浦志浩:本院受理原告苏纯瑶诉被告浦志浩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刘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高海红、高亚华:本院受理原告朱静江与被告高海红、高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03号

  平湖市新联生活超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怡亚通司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新联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5180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超市送达,现依法向你超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522号

  贾建根、海宁曼哈顿服饰有限公司、蒋国飞、陈群贤、吴燕琴、赵雅芬: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贾建根、海宁曼哈顿服饰有限公司、蒋国飞、陈群贤、吴燕琴、赵雅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朱文娟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追加被告通知书。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440号

  吴月漪(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608251228):本院受理原告王月珍与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31096.4元,被告吴月漪对保险范围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绍兴宏昌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华吉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宏昌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价款202480.91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定于2017年9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议庭组成人员:杨海达、范叶华、方敏,杨海达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

  吴金忠:本院受理原告林涛诉被告吴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不在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624号

  李章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与被告李章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垫付的保险赔款1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陈豪东、曹腾、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豪东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1028号

  张淑琴: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被告张淑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89号

  桐乡市恒韵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99319-4)、马莉(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702163142)、俞晓益(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812300910):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创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恒韵服饰有限公司、马莉、俞晓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吴帅剑、张雄亮: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8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吴帅剑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32949.98元及截至2017年4月1日产生的利息8040.07元、违约金2680.02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张雄亮对吴帅剑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丽亚: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字第387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明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8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张勇明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9881.44元及截止2017年4月1日产生的利息3156.72元、违约金1052.24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你对张勇明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6-07 2 2017年06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