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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1568号

  邵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楼荣伟与被告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56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8号

  王增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你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55号

  蔡永祥、严慧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震煌诉被告蔡永祥、严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13号

  陈伟燕、姚海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承淼诉被告陈伟燕、姚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860号

  金长青:本院受理原告潘松萍诉被告金长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68号

  周决林:本院受理原告陈二人诉被告周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66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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