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87号
应振武:本院受理原告赵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2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72号
赵海东:本院受理原告盛礼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赵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盛礼显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赵海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338号
陈群英、黄文浦:本院受理原告王青山诉被告陈群英、黄文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154号
项德、李清翠:本院受理原告周红先诉被告项德、李清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927号
于东松、张龙:本院受理原告石泉诉被告于东松、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99号
陈高明、陈有、兰素贞: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