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324民初2727号
陈招益:本院受理原告单灯西与被告陈招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永嘉县黄田街道上白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监督卡、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37571元整,返还押金15万元共计487571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337571元从2013年8月份起诉至判决履行完毕止,15万元从2010年8月份起算至判决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17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3号之一
因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驰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797号
赵仲祥、刘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有顺与赵仲祥、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仲祥、刘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有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赵仲祥、刘玲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赵仲祥、刘玲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新友纸业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迦源铝箔材料复合加工厂、陶德誉诉被告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537号、79号、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