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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领了征地款为啥不还钱?”告他“拒执”,永嘉法院:罪名成立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胡聪颖

  本报讯 执行案件一拖20多年没有履行,领了土地征用款,又不主动联系法院,自己拿去还了建房的欠款,近日,周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永嘉法院判刑。这也是温州地区受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永嘉人徐某膝下有一儿一女,原本一家四口小日子过得幸福美满。但21年前的一场意外,彻底改变了他们的生活。

  1996年12月3日,天气寒冷,永嘉当地的吴氏祠堂正在演出戏剧,村民们挤在小小的祠堂里看表演。徐氏姐弟也挤在人群里,很是开心。戏剧吸引了大量的村民,做生意的小贩也没错过机会,赶来现场摆摊,看戏、做生意两不耽误。

  当天,周某受托管理祠堂现场秩序。演出期间,周某与一名贩卖“灯盏糕”的摊主发生口角。见“灯盏糕”摊主不服软,周某气坏了,恼怒之下一脚把摊子上的油锅踢翻,油锅“哗”的一声翻到地上,热油溅到了旁观的徐丽、徐建(均为化名)姐弟身上,两人被烫伤。

  经鉴定,徐丽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徐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伤残等级为九级。案发后,周某赔偿了医疗费15000元。

  1997年7月14日,永嘉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赔偿徐丽、徐建医疗费等费用31.57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余款30.07万元限1个月内付清。由于周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1998年4月15日,案子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启动执行程序后,永嘉法院对周某住所进行搜查,查得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仅343.18元。因周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度中止执行。

  2016年,周某因承包地被征用,获得12.9万元补偿款,然而周某领取补偿款后仍然没有用于履行执行义务。

  依照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案属于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范围。

  2017年5月8日,永嘉法院依法受理了自诉人徐丽、徐建诉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庭审中,周某的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周某的补偿款是生产资料的衍生品,不能作为普通的财产来执行,而且也没有影响后续执行。徐丽、徐建的代理人则表示,自诉人一个重伤,一个轻伤,二十多年过去,周某一直都没有赔偿,征地补偿款不是用于再生产,而是拿去偿还建房欠的钱,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故意。

  6月9日,永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

  该案也是永嘉法院以“房屋强制腾退、拒执犯罪打击”为主题的“夏日风暴”行动的“第一战”。

  据悉,6月9日当天,永嘉法院共出动干警52人,警车14辆,执结案件3件,执行到位金额64万元,腾退房屋2处,面积4405.88平方米,传唤被执行人4人,拘留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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