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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6月12日

  (2017)浙0304民初566号

  周大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大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12号

  钟爱平、钟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联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爱平、钟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2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嘉县德赛烟斗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12日裁定受理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6)浙0304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终结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平(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南塘镇鲤鱼山村景山巷4号)、谢丽芬(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南塘镇鲤鱼山村景山巷4号)、陈志杰(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南塘镇鲤鱼山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志平、谢丽芬、陈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334号

  王旭平、刘海鸥、王高储、倪品丹: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84号

  张秉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85号

  章晓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92号

  徐振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98号

  张秉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1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创博热喷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25日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周耀斌,联系号码:0577-6726261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14号之一

  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17年7月28日下午14时30分于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35号

  范宋伟:本院受理原告王维学与被告范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58号

  宋明星、何会霞:本院受理原告钱卫明与被告宋明星、何会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宋明星、何会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钱卫明代偿款107150.71元;二、被告宋明星、何会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钱卫明利息损失(以107150.7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165元,由被告宋明星、何会霞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08号

  嘉善县天凝镇杉达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薛伟萍、唐翠华、薛燕、曹如月、俞彩凤、雷东华、蒲云珍、凌小英、汪锁枝、顾跃明、梁华丽、王中红、杨爱珠、杨晓红、戴巧英、芮丽娟、邬雪华、邬雪英等18人与被告嘉善县天凝镇杉达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嘉善县天凝镇杉达服装厂应向薛伟萍等18名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72340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660元,由被告嘉善县天凝镇杉达服装厂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040号

  沈其华、沈巧珍:本院受理原告唐林春与被告沈其华、沈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沈其华、沈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唐林春借款50000元;二、被告沈其华、沈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唐林春借款利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沈其华、沈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唐林春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07元,由被告沈其华、沈巧珍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445号

  李明华: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天杨建材厂与被告李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明华应支付原告嘉善县天杨建材厂货款25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明华应支付原告嘉善县天杨建材厂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明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6元,保全费2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1376元,由被告李明华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236号

  陆宗雷、苏永显、顾巍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宗雷、苏永显、顾巍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陆宗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代偿款25596.35元;二、被告苏永显、顾巍峰对被告陆宗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宗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96元由被告陆宗雷负担,由被告苏永显、顾巍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宁海野林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褚旭伟: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牧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野林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褚旭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不在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18号

  海宁市鸿源紧固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鸿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795号

  王驰:本院受理原告蒋家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052号

  张则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翔、施金方、卢申华、郑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161号

  钟佳华、沈凤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331号

  周玉平、陈凤琴:本院受理原告於志荣与被告周玉平、陈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周玉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2、被告周玉平支付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款清之日止;3、被告陈凤琴对被告周玉平的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8月29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919号

  钮莉建: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催6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山东嘉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作出(2017)浙0702民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31300051 4031319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268号

  魏仕剑: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魏仕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7年9月13日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947号

  林全魁、陈秀汝: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林全魁、陈秀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被告林全魁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支付借款利息、罚息暂计12625.59元(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陈秀汝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12日9时20分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361号

  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永康市兴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发登诉被告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永康市兴平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对债务人浙江春风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及朱紫键向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在400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9月19日14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382号

  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永康市兴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月思诉被告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永康市兴平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对债务人浙江春风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及朱紫键向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在1000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9月19日15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6-12 2 2017年06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