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6月14日
(2017)浙0782民初5495号
吴晶晶、楼志松、骆翔燕、黄克松、一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浙江大都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吴晶晶、楼志松、骆翔燕、黄克松、一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浙江大都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一、第一至第六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37501.9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6079545.13元;二、原告对第一被告吴晶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大都江滨商住楼801、901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大都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170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应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4038号
应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858号
严桂芝:本院受理原告严孟才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2号
林玉品、高莉莉:本院对原告江伟秋与被告林玉品、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9号
张海涛、黄晨轩、邵文军、杨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刚刚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49号
黄伟亮、郑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震煌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7号
邵文军、杨芳、张海涛、黄晨轩: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刚刚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80号
张广文: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勤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3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11号
赵文敢、潘小宝、赵红艳: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勇、张小英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04号
蒋永锋:本院受理原告周德阳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334号
王听、王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杨香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4日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