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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庭 审

考场上女生坐姿别扭,原来发夹里有古怪

时间:6月14日 地点:永康法院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林铭炜 朱思君 鹿轩 路余 史陈

  法庭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唐某某和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8000元。

  案子的庭审,也给夏某某好好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

  事情发生在2016年11月中旬某天的早晨,永康驾驶考试中心正在进行一场理论科目一的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民警发现一名女考生坐姿别扭、神情紧张。民警怀疑女生有作弊嫌疑,仔细检查后,在女生的发夹里找到了一个针孔摄像头。随后,民警又在她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发现了一套无线接收设备。

  这个女生就是夏某某。她是金华某驾校教练曹某某的学员,学习驾驶课程后,科目一考了2次都没有通过。夏某某为此心急如焚,向曹某某询问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通过考试。

  “我有相关人的联系方式,可以帮你作弊,要不要联系?”曹某某问。夏某某同意后,曹某某联系了唐某某商量作弊事宜。

  江苏人唐某某在金华专门做驾照考试的培训,在工作中结识了负责招收和接送学员的老乡陈某。由于金华培训生意惨淡,唐某某便跟着妻子来永康发展。

  唐某某向曹某某敲定价格,费用是3000元,考试通过后再让夏某某付款。之后,唐某某联系上陈某,陈某答应“可以试试”。

  到了考试那天,唐某某安排了一辆车从金华接上夏某某和另外一名也想通过作弊通过考试的学员徐某某来到永康。

  陈某在夏某某的发夹里安装了摄像头,让她在耳朵里佩戴无线耳机,又在徐某某身上安装了一个电池和一个耳机。然后,陈某调试了一下设备,确定没问题后将夏某某他们送进了考场。事情败露后,夏某某并未参加那天的科目一考试。

  法官表示,2015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就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浙江法制报 庭 审 00007 考场上女生坐姿别扭,原来发夹里有古怪 2017-06-16 2 2017年06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