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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6月16日

  (2017)浙0523民初2175号

  骆春龙、沈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元韵与被告骆春龙、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云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涂光云、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4日11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174号

  骆春龙、沈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元韵与被告骆春龙、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10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171号

  骆春龙、沈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元韵与被告骆春龙、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10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170号

  骆春龙、沈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元韵与被告骆春龙、沈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222号之二

  程运刚、杨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程运刚、杨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诉请如下:一、撤销(2017)浙0523民初5222号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诉人程运刚、杨芳共同向上诉人赔偿100070.04元及利息损失2079.79元(自2015年11月1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5月1日,实际计算至赔偿本息结清之日止),共计102149.83元;二、就前述第一项诉请对被上诉人程运刚、杨芳共同所有的贷款抵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上诉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程运刚、杨芳承担。本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887号

  陈海娟、陆考福、方秋桃、杨桂香、朱奎明、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忠民与被告陈海娟、傅洪星、陆考福、方秋桃、杨桂香、朱奎明、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4151728.78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第三至第十被告各承担第一、二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十六分之一款项的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19日14时4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720号

  胡永贵:本院受理原告刘磊与被告胡永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514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2号

  广州永和祥皮革有限公司:原告义乌市金德利皮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永和祥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广州永和祥皮革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永和祥皮革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广州永和祥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金德利皮塑有限公司货款5774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广州永和祥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259号

  唐虎、吴义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原告胡建云诉被告唐虎、吴义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唐虎、吴义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唐虎、吴义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12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胡建云货款20845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唐虎、吴义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26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唐虎、吴义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183号

  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来喜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9月1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陈飞和、任更生。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6-16 2 2017年06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