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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6月16日

  (2017)浙01民终87号

  袁婉仙: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炳连与被上诉人曹宝全、原审被告袁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1671号

  杭州图南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214号

  卢永金、蒋兰玉: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永金、蒋兰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258号

  杨斌、杨轶: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斌、杨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536号

  李佳:本院受理原告鲍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198号

  冯林峰、肖书珍、徐明龙:本院受理原告赵迎新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5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187号

  冯云飞、费庆丰、冯林峰:本院受理原告赵迎新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5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075号

  刘岳松、黄逸仙: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2日11时00分在本院5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685号

  屠八斤:本院受理原告姚春梅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5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3016号

  姚云风、姚有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136号

  张永平:本院受理原告翁进恩诉被告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591号

  陶小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陈世项、董小珠、廖万禄、陶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110民初559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595号

  陶小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胡国科、廖万禄、张建华、陶淑芳、陶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110民初559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3683号

  黄静静、朱仲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黄静静、朱仲明、杭州余杭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浙0110民初368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536号之一

  杭州卓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朱毅军诉被告杭州卓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9761号

  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葛连柱、徐欢笑、葛洲宏、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葛发昌、陆英、杭州阳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方伟、方鸿海: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葛连柱、徐欢笑、葛洲宏、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葛发昌、陆英、杭州阳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方伟、方鸿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9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44839.72元。二、被告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以3844839.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为507518.84元。三、被告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阳光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列第一、二、三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葛连柱、徐欢笑、葛洲宏、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葛发昌、陆英、杭州阳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方伟、方鸿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59元,由被告浙江水基建设有限公司、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葛连柱、徐欢笑、葛洲宏、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葛发昌、陆英、杭州阳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方伟、方鸿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533号

  李惠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惠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5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本金488000元、利息33877.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本息52187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损失5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3项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浙A0FQ59车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552号

  秦红明:本院受理方文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临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553号

  秦红明:本院受理方文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临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083号

  黄元宏、何丽、黄元龙: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1008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被告黄元宏、何丽、黄元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106号

  林维钿、胡忠洪:本院受理原告王丰新与被告张振飞、林维钿、胡忠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373号

  浙江舜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943号

  阮菊珍、王叔明、谢纪康: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市上虞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调琴、浙江森波特搪瓷有限公、阮菊珍、王叔明、章宝土、陈婉珍、谢纪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叔明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裁定予以准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4163号

  黎毕挺:本院受理浙江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2563号

  翁银宝、郑阿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翁银宝、郑阿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256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2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482号

  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海兰诉被告包平坚、嵊州新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城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7年10月19日9时至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郭灵燕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苏菊香、人民陪审员褚金凤(替补人民陪审员林梅林、陈后林)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393号

  罗菜云、吴后林:本院受理原告周胜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3659号

  金纯艳、胡文浙:本院受理原告陈顶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6664号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小云与被告缪明伟、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6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缪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余小云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410元,由缪明伟、黄山市金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6-16 2 2017年06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