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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6月16日

  (2016)浙0326民初6952号

  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深塘村1组金楠:本院受理原告鲍承光与被告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金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鲍承光借款1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8元,由金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破字第2-4号

  因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一款、第120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宣告温州三立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673号

  陈良根:本院受理原告叶玉福诉被告陈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85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833号

  叶建平、俞利晓:本院受理原告余文平诉被告叶建平、第三人俞利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498号

  徐利明:本院受理原告邵文龙与被告徐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限被告徐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文龙货款12173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5元,由被告徐利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633号

  郑江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菲梵雪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限被告郑江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菲梵雪鞋业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江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21清申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黄祥游(曾用名黄祥尤)的申请,于2017年5月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浙江沪环机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5月17日指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沪环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清算组。

  浙江沪环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地点:玉环县城中路335号恩都大酒店五楼左面办公区;联系电话:15267698500;联系人:袁伟力)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逾期或不申报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浙江沪环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全体股东及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0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重要文件,并配合清算工作。如因上述财产、账册和文件的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玉环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49号

  边南相:本院审理原告嘉善县远宏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边南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边南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远宏服装辅料厂货款108800元;二、被告边南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远宏服装辅料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10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边南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1871号

  慈溪市观海卫启顺紧因件厂:本院受理原告海盐龙腾紧固件热处理厂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启顺紧固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这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427号

  宁波市镇海盛和紧固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盐文达标准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镇海盛和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市镇海盛和紧固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盐文达标准件有限公司货款41736.87元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0004号

  朱维玉、全虎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与被告朱维玉、全虎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4674号

  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99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03号

  葛飞:本院受理原告程彩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2号

  王洪华、严惠惠: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林诉被告王建康、宋国兵、王洪华、严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8月16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6-16 2 2017年06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