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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程兴高,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代圩村代圩庄192-1户人,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三里村,身份证:342130197308107054。

  我局于2017年3月7日因你(单位)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听证告知书,但因你(单位)关门搬迁,与程兴高电话联系无法接通,邮寄送达均拒收,致使无法送达。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鄞环听告[2017]第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废塑料造粒项目的生产;2、罚款叁万伍仟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可在3日内向我局提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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