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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509号

  张正火:本院受理原告汪新桃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浙1004民初4509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付货款193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朱秀君、蒋行敢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2民初1389号

  王宇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王宇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5213号

  周青: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新越润滑油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515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3月1日第7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7号,黑体字部分被告“张锦华、邵月华”应为“张锦华、邵月平”,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6月8日第7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3840号公告,文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应为“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6月12日第3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3842号公告,文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应为“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6月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2598号,开庭信息应为“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5月1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2063号,文内部分“本院受理起诉人王荣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6-16 2 2017年06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