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鲁领红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鲁领红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鲁领红。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偿债责任方。
鲁领红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保证人及抵押物对应的抵押人或其承继人等偿债责任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鲁领红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鲁领红
2017年6月19日
公告清单如下(时点:债权转让基准日2017年4月17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资产借款合同未偿本金未偿利息本息合计担保合同担保情况1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2015年借字1068号2015年借字1230号2015年借字02428号2015年借字1599号2015年借字1601号2015年借字1993号2015年借字1995号15829900.002104681.1417934581.142013年抵字0454号 2015年(保)字0025号 2015年(保)字0026号1、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66号(漩门二期工业区)厂房抵押;2、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初、马慧霞最高限额连带保证合计15829900.002104681.1417934581.14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4月1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鲁领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