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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3656号

  于卫森:本院受理原告陈双燕诉被告于卫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953号

  王笑欢:本院受理原告盛建东诉被告王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95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12号

  黄斌:本院受理原告施生富诉被告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34号

  张晓丹:本院受理原告肖帅霖与被告张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287号

  叶礼孟:本院受理原告范惠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

  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251号

  吴剑民、毛联芳:本院受理原告程艳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995号

  杜建锋: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雪华诉你与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雪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被告杜建锋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304号

  聂衢飞、余秀娥:本院受理原告周红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66号

  毛志标:本院受理原告邱生福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41号

  余剑、赵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丽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余剑、赵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丽英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余剑、赵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19号

  郑小芬、龚水祥:本院受理原告毛燕燕与被告郑小芬、龚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小芬、龚水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毛燕燕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905号

  程徐能、陈红庆、程威: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450号

  姚晟:本院受理原告郑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874号

  方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琦道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294号

  吴怡波、吴徐华、毛春发:本院受理原告黄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63号

  沈恩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徐杨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沈恩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715.59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6143.90元、滞纳金人民币2047元、其他费用人民币99.43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徐杨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杨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恩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被告沈恩义、徐杨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047号

  董忠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友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15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5859号

  蔡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46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123民初419号

  徐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3民初421号

  赵军纪、王增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6-19 2 2017年06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