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0日
(2017)浙0483民初238号
温州博友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0672226):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志达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博友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7080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862号
曹红权、钱鑫勤: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结炉与被告曹红权、钱鑫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946号
胡松周: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催2号之一
申请人沧州锐兴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4020005128565782、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8日、出票人为安吉县华胜包装制品厂、出票金额为10万元整、收款人为浙江盛洲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杭州联合银行安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沧洲锐兴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沧洲锐兴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1361号
沈子杰、雷雪萍:本院受理原告方郑伟与被告沈子杰、雷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94号
朱良国、胡平琴: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潘晓钟:本院受理原告沈桂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及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449号
潘小荣:本院受理原告王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452号
费培强:本院受理原告王蓉诉你和杨利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451号
潘小荣、章荣京:本院受理原告王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201号
焦拥军、焦新建:本院受理原告任贤军与被告焦拥军、焦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02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焦拥军、焦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任贤军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焦拥军、焦新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202号
焦新建、焦拥军:本院受理原告任贤军与被告焦新建、焦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02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焦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任贤军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焦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任贤军违约损失人民币1万元。三、驳回原告任贤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任贤军负担29元,被告焦新建负担89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焦新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604号
赵贵叶:本院受理原告朱仲剑诉被告赵贵叶(33252619880710252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定于2017年9月14日10时0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87号
陈建荣、陈新旺:原告邓秋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1、被告陈新旺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邓秋仙货款69845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328号
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学文诉被告吕泽亮、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吕泽亮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支付利息1116万元(算至2015年7月31日止,以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支付律师费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被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金华美中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本院定于2017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审理该案,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883号
罗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曹永齐诉你与颜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曹永齐借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按本金5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2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颜一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郑菊玲、钟振勇、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35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菊玲、钟振勇外出地址不详,被告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经营,且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15日)。原告要求如下:1、被告郑菊玲、钟振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7283.23元及截至2017年4月26日的利息(罚息)2699.53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182元;2、被告台州新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郑菊玲、钟振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蓬街阳光华庭9幢1-502室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18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沈春来: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401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文潇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阮文潇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79974.48元及截至2017年3月30日产生的利息15794.95元、滞纳金5264.98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你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林朝法: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4518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郭利敏、郑卫、池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4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0元及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1515.8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郭利敏、郑卫、池宜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求精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建宏机械配件厂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2017)浙1004民初3886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付货款761862.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朱秀君、徐雅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8月3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