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3民催9号
申请人舟山神龙纺机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10500053/23599616、票面金额人民币43860元、出票人浙江奥通铝轮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红光铝业有限公司、持票人舟山神龙纺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0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15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61号
周敏杰:本院受理原告黄高峰与被告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00号
黄钰斌:本院受理原告黄增强与被告黄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52号
黄旭望、张根花:本院对原告张震煌诉被告黄旭望、张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黄旭望、张根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震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34号
张聪:本院对原告楼明珰诉被告张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张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楼明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21号
陈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傅昌中与被告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29号
陈双龙:本院受理刘照光诉陈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05号
楼东鹏:本院受理原告魏开红诉被告楼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0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1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87号
张芳芳、楼美珠:本院受理原告郑顺源诉被告张芳芳、楼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78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1日9时4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84号
张芳芳、楼美珠: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芬诉被告张芳芳、楼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78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1日9时2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18号
张拥军、石美娥:本院受理原告杨启坚诉被告张拥军、石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1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1日10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16号
李小凤、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金文新与被告倪新有、李小凤、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倪新有、李小凤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70230元,共计320230元;2、判令被告郑志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9:30在浙江省第三监狱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153号
李小凤、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傅惠丽与被告倪新有、李小凤、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倪新有、李小凤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并从2016年1月30日起以2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支付利息,实际利息数额计算至款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郑志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9:30在浙江省第三监狱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60号
朱晹晔、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大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银凤诉被告潘雄敏、朱晹晔、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潘拥军、浙江浦江大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177号
费伟光:本院受理原告陈淑贞与被告费伟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鉴定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小英、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78号
吴永志、王玉叶: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花与被告吴永志、王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鉴定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小英、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2日上午8时
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35号
王振华、王金杰:本院受理原告陈风林诉被告王振华、王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34号
王振华、王金杰:本院受理原告陈风林诉被告王振华、王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00号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黄绿生诉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30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011号
郑更水: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三洽线店诉被告郑更水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27号
汪大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国强诉你与许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赖国强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许国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大明追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
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45号
王锦: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星星诉你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星星借款本金170000元。
二、被告王锦对上述被告王峰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峰追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39号
徐志贤、谢进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木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志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卢木木借款本金220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谢进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志贤追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85号
郑利宏、郑丽宏:原告柴水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唐剑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红旗岗崇文路115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淑霞诉被告唐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唐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淑霞借款本金21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7年6月15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