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潘光成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潘光成(身份证:330325196306262810)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ZSBR-HLQS-23、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债务人本金7479892.15元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潘光成。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光成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潘光成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潘光成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5273728
潘光成联系电话:139-6772-9328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潘光成
2017年6月20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3月20日)担保人备注合同编号本金相应利息(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浙江晶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063S1595、2014WZD1327479892.15保证人: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林建龙、林建国1、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4A04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建筑面积188.8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16.20平方米;2、价值320万元机械设备提供抵押。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