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公 告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杭州佳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6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字[2016]0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5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执行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字[2016]010号)对你单位行政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的决定。2、按照《缴纳罚款通知书》(第2016010号)要求,将罚款缴纳至本区指定账户。

  逾期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171号3楼303室,联系电话:0571-89280830)。

  因催告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8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余人社监罚催字[2016]010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1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7-06-21 2 2017年06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