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1日
(2017)浙0111民初3911号
姚贤洪、何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刘作玥、刘作定诉被告姚贤洪、何美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9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紫云山庄紫桂苑A-2-102号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标的房产价值约4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005号之一
马睿:本院受理原告李良军与被告马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马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良军借款75000元;二、被告马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良军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王寅负担。原告李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马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40号
何新安、郝万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撤诉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4民初740号撤诉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266号
谢道标:本院受理原告周慧芳诉被告谢道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672号
宋满星、徐欢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宋满星、徐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9月11日14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966号
王圣荣、魏代明: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圣荣、魏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亚琴、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9月11日14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903民初1206号
杨丹(胡嘉睿的法定代理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山支行诉被告胡嘉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行初96号
温州博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宝真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温州宝真广告制作中心不服(2016)浙03行初96号行政裁定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请在公告期内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领取相关文书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268号
张晶、薛海邻: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塔芙尔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晶、薛海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561号
张海珊、童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7)浙0303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562号
季建丰、季建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7)浙0303民初256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85号
曾汉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7)浙0303民初158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544号
毛联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郑梦、郑琴、宁宗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7)浙0303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558号
陈小宋、杨济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7)浙0303民初255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581号
蔡建兵、蔡成忠: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579号
雷吓慧、蓝晶晶: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10: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577号
林绳秋、兰爱雪、兰素容: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371号
郑可津、李悌锋、刘伟: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71号
黄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戴锦云与被告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81号
李敏想、边瑞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敏想、边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3493号
黄芳、黄准藏:本院受理原告郑秀秀诉被告黄芳、黄准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向黄准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4152号
袁长富:本院受理原告丁崇可诉被告袁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4614、4865号
庄勇、王佳:本院受理原告郑乃鹏、李林榜分别起诉被告庄勇、王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时、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891号
谢小英:本院受理原告黄湖海诉被告谢小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对黄紫萱已抚养3年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三、双方共同债务10万元,被告需对半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2日8时30分,在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964号
张友良:本院受理原告茅建山诉被告张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33号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超结欠原告徐建华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9号
刘一新:本院受理原告石兰与被告刘一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原告石兰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郁明华、俞春虎、查其明:本院受理原告许志君诉被告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查其明、郁明华、俞春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