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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1日

  (2017)浙0421民初430号

  周理石:本院受理原告吴中琼与被告周理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理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吴中琼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周理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中琼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5月4日计算至2012年6月30日止);三、被告周理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中琼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50元,由被告周理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281号

  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海峰诉被告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姚海峰购房意向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064号

  徐金跃:本院受理原告董召明与被告徐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205号

  何宁军(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103182918) 张水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70822384X):本院受理原告徐伟峰诉被告何宁军、张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从逾期偿还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息24%支付利息;2、二被告从逾期偿还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息24%支付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责任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与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209号

  李伟东(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908214139) 周琴(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208174665):本院受理原告徐伟峰诉被告李伟东、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从逾期偿还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息24%支付利息;2、二被告从逾期偿还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息24%支付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责任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与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6-21 2 2017年06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