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6019号
陈义彪:本院受理王江帆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6021号
王永强:本院受理王江帆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6022号
陈美婷:本院受理王江帆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790号
杭州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单益华、朱海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单益华、朱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526号
邬祥丰:原告张浩诉被告邬祥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邬祥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邬祥丰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15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邬祥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浩加工费2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邬祥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905号
赵贵叶、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黄俊杰与被告赵贵叶、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6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145号
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卢志方与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应昕洁、陈飞和、陈月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095号
杨月芬:本院受理施孟燕与杨月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10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应昕洁、陈飞和、陈月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199号
浙江出彩物资有限公司、富阳志恒铜业有限公司、许江峰、葛海红、许东平:本院受理原告应兴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8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朱蓓蕾、夏官庭,开庭地点在太原三监三监区。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025号
金学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
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437号
方洪: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弘奇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由被告立即协助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9月18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749号
周康福:原告叶巧燕为与被告周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229号
胡江丽、陈挺:原告钱峰为与被告胡江丽、陈挺、章华彪、陈梅菊、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731号
徐向阳:本院对原告黄有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75号
吴川:本院受理原告陈军洲诉被告周恩宇、傅红艳、吴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47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06号
张良材:本院受理原告周慧兰诉被告周恩宇、张良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40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436号
黄灵光:本院受理原告张琳诉被告黄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44号
张拥军、石美娥: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大与被告张拥军、石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6号
张强民、蒋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张廉正与被告张强民、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48号
周一军、黄飞兰:本院受理原告任成平诉被告周一军、黄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80号
陈崇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必河诉被告陈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83号
陈崇敏:本院受理原告邱林涛诉被告陈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3号
汪剑锋、汪建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1号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22民初531号
黄红威、徐巧明:本院受理原告吕金芬与被告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红威、徐巧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欠付第三人黄红威、徐巧明的工程价款和应退保证金的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吕金芬借款本金4600000元、利息67000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借款本金60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和应退保证金范围内对原告吕金芬承担第一项款项的支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