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2民初2440号
许锋:本院受理原告侯兵权与被告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9号
朱伟林、湖州吴兴路燈餐厅、李丰银: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朱伟林、湖州吴兴路燈餐厅、李丰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46号
湖州市潜庄公寓业主委员会: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凤凰街道久邦室内外装修服务部、徐伯良与被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市潜庄公寓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502民初846号,被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1515号
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钟伟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798号
李海峰:本院受理原告范斐斐诉被告李海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7183号
高路飞:本院受理原告伊益渊诉被告高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害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2328号
瞿珂、傅荣:本院受理原告沈新宇与被告瞿珂、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049号
浙江吴越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原告义乌市协欣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吴越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浙江吴越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1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吴越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协欣玩具有限公司货款236903.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27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吴越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662号
义乌市达步进出口有限公司、刘环林:原告宋丽珍诉被告义乌市达步进出口有限公司、刘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义乌市达步进出口有限公司、刘环林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义乌市达步进出口有限公司、刘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宋丽珍货款816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宋丽珍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宋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8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达步进出口有限公司、刘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784号
童宝华:原告孙丽华与被告童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207号
金勇军:本院受理原告盛礼显与被告金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423号
吴珊珊、赵灿灿: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旭斌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6号
陈军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军荣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73号
张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法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7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86号
金红联:本院受理原告蒋根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8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24号
施禄义、张卫君:本院受理原告吴有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42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84号
金红联:本院受理原告蒋根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28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29号
马朝磊、马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周森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22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04号
张红照、徐淑环:本院受理原告洪慧政与被告张红照、徐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318号
徐晓晖、柴小燕: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23号
吴蔚:本院受理原告刘云祥诉练浩胜、朱小庆、你、叶建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叶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60万元,被告练浩胜、朱小庆、吴蔚对叶建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4月11日起以2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22民初1133号
金方龙:本院受理李连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方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李连进借款本金115000元,并从2017年3月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另行计付本金115000元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