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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企业两年内三次“排毒” 还上了环保部“黑名单”

轻微超标就可以不重视?这下摊上大事了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范跃红 李灵敏

  本报讯 台州一家电镀公司,两年内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在国家环保部通报的典型案件中也“榜上有名”,经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刑事立案。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和公司环保负责人章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椒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台州椒江区环保分局在检测标排口采集水样时,发现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铜指标浓度超标,于当年8月予以行政处罚。没过一个月,2016年9月,该公司再次因铜指标浓度超标被行政处罚。今年3月,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性执法检查时,发现废水标排口总镍又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椒江区环保分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之后,椒江区检察院及时跟进,发现公安机关受理后未及时立案,遂于5月17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当天立案,于5月20日、22日分别对公司环保负责人章某、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刑事拘留。6月23日,椒江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阮某某和章某材料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了解,今年6月8日,国家环保部通报了两起“二年内两次以上排放毒物”的典型案件,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名列其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据了解,位于椒江区岩头工业区内的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铜、铁、合金、塑料制品电镀、制造的正规企业,有相应的环保投入,但还是一次次因非法排放重金属而被行政处罚,并最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教训深刻。“虽是一家正规企业,但由于对排放污染物轻微超标的情况重视程度不够、疏忽大意,这很可能成为入罪的肇因。”椒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检察官徐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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