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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8日

  (2016)浙0421民初4689号

  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美通电气有限公司: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美通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定作款339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二、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定作款1696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昨率的1.5倍,自2016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三、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天凝分公司为现实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四、被告嘉兴美通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75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95元,由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美通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762号

  潘弘炳、何建春:本院受理原告彭芬锁与被告潘弘炳、何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弘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彭芬锁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潘弘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彭芬锁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三、被告何建春对被告潘弘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潘弘炳、何建春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861号

  天台县华兴线路板厂(组织机构代码774373193): 本院受理原告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县华兴线路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47号

  沈伟萍、陈炎龙:本院受理原告丁强与被告沈伟萍、陈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76号

  陈建敏: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614号

  陈雪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74号

  董荣林: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745号

  潘伟琦: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吴兴杰盛油漆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的15日。该案定于2017年9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93号

  王连江: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885号

  张惠芳: 本院受理原告甄安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7号

  陆健康、施金祥、闵爱珠:本院受理原告庄万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28号

  沈红兵:本院受理原告龚发焕与被告沈红兵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362号

  被告:朱国强,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姚庄村钮家埭7号。

  本院受理原告汤金美与被告朱国强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753号

  沈明华、冯红霞:本院受理原告陆勤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8号

  陆健康、宋佳:本院受理原告庄万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4号

  蒋国柱:本院受理原告庄万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0号

  沈明明、钱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张荣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8019号之一

  裘小萍:本院受理原告章金成与被告裘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80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653号

  杜苗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被告杜苗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信用卡5240470004560441,透支款本金96333.91元及支付透支利息26339.67元、违约金7500元,共计人民币130173.58元(信用卡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以后透支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预定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至结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9月12日10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067号

  曾丽晶:本院受理原告蔡国建诉被告曾丽晶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曾丽晶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638号

  张鹏、洪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徐登架与被告张鹏、洪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91号

  陈建义、许春丽: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建义、许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438号

  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创达工贸有限公司、吕泽亮、汪秋平、吕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2、原告对被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在人民币663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浙江创达工贸有限公司、吕泽亮、汪秋平、吕春华在3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2017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 平 00008 法院公告 2017-06-28 2 2017年06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