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8日
(2017)浙0212民初5745号
宁波伟佳鞋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炜怡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沐阳县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金德、岑利伟、程法广、张露荣、徐狄佳、钱赞贤: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告宁波伟佳鞋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炜怡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沐阳县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金德、岑利伟、程法广、张露荣、徐狄佳、钱赞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7124号
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被告张忠利、陈梅玲、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71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忠利、陈梅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1169755.47元,支付截止2016年11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18301.1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张忠利、陈梅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为实现债权需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三、被告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7392元,登报公告费650元,共计18042元,由被告张忠利、陈梅玲、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583号
严国兴、蒋佩珍: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诉被告严国兴、蒋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左红卫、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0号
宁波江东勤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陆埠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江东勤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陆埠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0697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瑞安市盛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江东勤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7号
余姚市通祥电器厂(普通合伙),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临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市通祥电器厂(普通合伙)。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9169836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余通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余姚市通祥电器厂(普通合伙)。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999号
陈微微:本院受理原告史孙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告知书及申报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以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797号
潘忠武: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798号
陈微微: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620号
彭希国、陈爱肖:本院受理王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448号
董夫暖、张月华:本院受理刘英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03号
方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利敏与被告方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6号
2017年6月6日,本院根据浙江顺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浙江顺仔服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顺仔服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16号之一
本院根据程光星的申请,于2016年5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顺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5月25日指定周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顺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2月22日,本院根据浙江顺仔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温州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浙江顺仔服饰有限公司重整。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06号
曾翔:本院受理原告董繁如与被告马基立、曾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马基立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曾翔对第一条诉讼请求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331号
陈建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5民初331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10时在本院中法庭开庭审理,由审判长郭灵燕、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林梅林、陈后林)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894号
石铸余、郑建芬: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铸余、郑建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30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530号
黄小阳、金建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黄小阳、金建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30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52号
林海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与被告林湘金、林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1元减半收取214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负担。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000号
黄道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林小茜、黄道章、林仁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30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019号
黄信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黄信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30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023号
卢成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卢成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30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707号
郑新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朱顺光、郑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30日10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00号
葛徐超(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葛家场14号)、 王银超(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火叉浜22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葛徐超、王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01号
王培峰(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五圣村颜家圩25号)、 王银超(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火叉浜22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王培峰、王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98号
徐斌(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沈荡镇庄星村大里桥2号)、 王银超(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火叉浜22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徐斌、王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96号
宋明星:本院审理原告夏雪华与被告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宋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夏雪华货款1437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4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8391元,由被告宋明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王潇潇:原告陈华军与被告王潇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龚云霞、朱叶青:原告彭芬锁与被告龚云霞、朱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龚云霞归还借款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由被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3倍;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358号
吴成刚:本院受理原告张祥与被告吴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619号
郑超:本院受理原告杨根利与被告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