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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强制执行决定书

  义关强执字【2017】1号

  当事人:EDDY YUWONO                          

  地 址:TAMAN KEBON JERUK BLOK2/3RT01/RW10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关缉违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2.7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我关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将于2017年12月29日开始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将当事人所交纳的2.75万元人民币的案件类保证金抵缴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强制执行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发》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6月2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强制执行决定书 2017-06-29 2 2017年06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