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2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920号
洪少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9月28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洪少云立即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902.75元及截止2016年8月2日的利息764.66元、滞纳金224.74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2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921号
王正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9月28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王正花立即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990元及截止2016年8月2日的利息799.59元、滞纳金291.13元、取现手续费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932号
林令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9月28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林令龙立即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499.99元及截止2016年8月2日的利息1105.01元、滞纳金432.54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2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4月1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5156号之一,原告应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内文中的案号“(2017)浙0110民初15100号”应为“(2017)浙0110民初15156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