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尼拉港”明明在菲律宾,你要我送到马来西亚?
宁波海事法院:这样的海上货代纠纷,近五年升升升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王舜毕
本报讯 在“一带一路”效应作用下,货物吞吐量位居世界首位的宁波舟山港孕育了发达的货运代理行业,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一直是法院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29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布白皮书,介绍了近五年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审判状况。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介绍,近五年间,海上货运代理纠纷逐渐攀升,该院共受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792件,审结765件,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1.88亿元和1.56亿元,有近13%案件是涉外案件。这些纠纷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部分贸易商经营不善,引发货代企业作为原告主张代理费用与目的港相关费用;二是货物所有人主张货代企业存在代理过失。
发布会上,海事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原告宁波高新区安利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宁波中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一箱货物的海运出口代理及报关事宜。安利特公司员工在委托中升公司时,要求将货物运至“马来西亚的马尼拉港”,并发送相应托单一份。双方在往来的相关单据包括销售确认书、托运订舱明细、提单确认件中,将目的港记载为马尼拉,但事实上,马尼拉港位于菲律宾。
货物装船出运后,中升公司发现马尼拉是菲律宾港口,马上询问安利特公司。安利特公司答复说,货物本应运送至马来西亚巴生港,但此时,货物已经实际运到了菲律宾马尼拉港。
双方多次沟通后,安利特公司决定放弃所有货物,向中升公司支付相应目的港仓储费用及代理报关费。但安利特公司分析后也认为,中升公司在处理货运代理事务中存在过错,导致安利特公司遭受损失,安利特公司最终起诉到海事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委托人安利特公司存在认识错误,未向受托人作出正确指示;另一方面,受托人中升公司未尽谨慎义务,没有及时发现目的地国家与港口的矛盾。因此法院认为,马尼拉最终被定为目的港,是双方共同促成的。双方在目的港错误的事实上存在同等过错,应各负50%的责任,法院判决中升公司按该责任比例赔偿安利特公司的货物价值及仓储费用。
“托运人委托货运代理人代为订舱报关时,应事先充分了解货物、收货人、目的港基本情况,并向代理人作出准确指示。”邬先江提醒说。
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涉及货物出口的各个环节,基本上触及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岸上物流全过程,包括订舱、报关、报检、包装、仓储、拖卡等琐碎、繁杂的事务,每一个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纰漏,酿成纠纷。
对此,海事法院昨天在发布会上也给出相关建议,比如要提高风险意识,选择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货运代理人进行交易,并谨慎审查对方的无船承运人资质。在预防货代纠纷方面,要注意留存证据,保留支付凭证及垫付依据,注意电子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切勿删除电脑数据或同步云端。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向托运人明示扣单权;若未表明该权利的,可以扣留除海运单、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