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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起施行 这些“干货”与你我有关

红色预警要停课 拒不转移可强制 乱发预报会受罚

  本报首席记者 王索妮 通讯员 张晓晨

  本报讯 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期间,学校是否需要停课?面对台风、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政府有关部门能否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7月1日,《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和民众息息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情况下的紧急避险措施也被首次写入这部地方性法规。6月29日,省气象、水利、教育等多家单位联合召开座谈会,部署《条例》宣贯重点工作,提高市民对气象灾害防御重要性的认识。

  “短短一个礼拜的时间,下了全年三分之一的雨……”既然是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会议,话题自然离不开近日的这场强降雨。其实作为气象灾害多发频发重发的省份之一,浙江不仅要应对眼下的梅汛期,还有接下来的台汛期,防灾之弦丝毫不能松。此外,从气候的角度看,浙江也是气候变化影响的高敏感地区之一,气候变化对经济布局、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显现。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亟需一部将浙江气象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凝练上升的法规。

  《条例》分总则、预防措施、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5条。记者注意到,《条例》对极端天气情况下的上学、务工、生产、生活等进行安排,规定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停课。而针对上班族,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每当灾害性天气来临,网络上总会有所谓的“预报”出现。《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第26条还授予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制转移权。当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浙江法制报 一版要闻 00001 红色预警要停课 拒不转移可强制 乱发预报会受罚 2017-06-30 2 2017年06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