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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6月30日

  (2017)浙0302民初6876号

  管华妹、孙新林:本院受理原告余贤科诉你们股东损害公事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921号

  余忠义:本院受理原告杨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744号

  永嘉县温泰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玖玖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温泰电磁阀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9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86号

  陈松火、陈茶弟: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松火、陈茶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806号

  陈上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吴加国、陈维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2909号

  郑国庆、朱思思、陈灵芝、黄奎敏、温兴沈、黄和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郑国庆、朱思思、陈灵芝、黄奎敏、温兴沈、黄和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290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9号

  彭云堋:本院受理原告阳新桃与被告彭云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54号

  彭云堋:本院受理原告赵永霞与被告彭云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62号

  朱炳华:本院受理原告陈仁锋与被告朱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破23-1号

  本院根据李建亮的申请,作出(2016)浙0324民破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无效;有关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按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8月4日以前,向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上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邹永迪/18658355556]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林、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破19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弘虎钢管经营部的申请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永嘉佰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为佰色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佰色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无效;有关佰色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佰色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佰色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7月31日以前,向佰色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148号,邮政325102,联系人金辉,电话1370669518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佰色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佰色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手续等材料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电话57760659,李先生)。

  三、佰色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永嘉法院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佰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24号

  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 一、限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货款85042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分别以本金790503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然后以本金85042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4元,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国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1925号

  郑巨石:本院受理原告方蓓蓓诉被告郑巨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6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蓓蓓与被告郑巨石离婚;二、婚生儿子郑法洛随原告方蓓蓓生活,被告郑巨石承担的抚养费8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方蓓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1077号

  柯荣相、李素琴:本院受理原告朱清亮诉被告柯荣相、李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6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柯荣相、李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不原告朱清亮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25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6%计,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柯荣相、李素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680号

  陈小青、林月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700号

  吴光妙:本院受理原告蒋合伟与被告吴光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 平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6-30 2 2017年06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