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游泳一人溺亡,同去的七人都成了被告
时间:6月29日 地点:衢州柯城法院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罗德鑫 沈羽石 瓯文 龙轩
同事8人相约去游泳,暮色中,一转眼,其中一个小伙子不见了!大家立即分头寻找,可最终从水里抬上来的,却是小伙子的尸体。
这是个沉痛的教训。承办法官说,夏天来临,这个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到野外游泳一定要注意安全。
23岁的湖北小伙小刘从大学毕业后,进入衢州市某国际物流公司工作。
2016年8月1日,小刘与同事们在办公室聊天,说休息日闲得发慌。同事兰某住在衢州市石梁镇,离坎底村较近,一到夏天,很多人都去附近坎底溪游泳。大家得知小刘会游泳,便提议一起去游泳,然后去兰某家吃饭。
当晚6点10分,一行8人两辆车快乐出发。开车的戴某途中提醒要注意安全,问小刘“游泳技术如何”,小刘表示,自己在大学学过游泳。
到达坎底溪已是将近8点,天色昏暗。一行人需从停车场步行至游泳水域。步行途中,方某去买香烟,兰某等在附近买零食等方某,小刘就和另外几名同事先下水了。
谁知,等方某买好东西,下水清点人数时却发现小刘不见了,方某顿时慌了,发动所有人寻找。最终,有人在小刘游泳水域附近用脚踩的方式,找到了小刘。
同事们对小刘进行了抢救,五六分钟后,民警到达现场,过了20多分钟,救护车也来了。但是,救护人员抢救了十几分钟后,还是宣布小刘死亡。
痛失独子,小刘的父母悲痛欲绝,爷爷、奶奶也因承受不住打击,相继离世,小刘所在的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了小刘父母36000元。
小刘的父母觉得,当天一起游泳的7名同事,应该要对这件事情负责。二老从湖北赶到衢州,将方某等7名同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小刘的父母认为,方某等人未意识到野外游泳存在高度人身风险,明知涉案河段没有正规游泳安全设施及救生器材,且在夜间下河游泳,更增加了游泳的危险性,因此被告对事故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游泳活动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7人应当对小刘溺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无防护措施的户外溪水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却依然在未观察环境、不熟悉水域的情况下冒失率先下水游泳,导致自己溺水身亡,属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但7名被告在衢州生活工作的时间更久,对在坎底溪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认识,明知刘某刚来衢州生活,对衢州水域环境不熟,仍同意与刘某一起在昏暗的晚上到坎底溪游泳,到达游泳水域后对刘某先下水没有进行提醒和关注,对刘某的溺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等7名被告每个人各承担5%责任,即各赔偿小刘父母因小刘死亡合理损失费用6819元,共计47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