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7172号
温州市龙湾中亚自行车配件厂: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日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龙湾中亚自行车配件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龙湾镇龙东工业区,负责人:王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14日9时2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770号
义乌市凌波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义乌市城西自来水有限公司诉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782民初87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710号
吕金洪: 本院受理原告武义三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吕金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8000元(该利息已经从2017年3月21日按月息6‰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止;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9‰计算),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该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683号
朱文伟、卢益辉:原告陈瑞安与被告朱文伟、卢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