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上的照片和自己很像,她捡去后摊上大事
时间:6月27日 地点:龙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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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罗德鑫 沈羽石 瓯文 龙轩
今年2月底的一天,季某在龙泉市区的一个路口捡到一张社保卡,社保卡上标注着其主人叶某的身份证号码及照片。凑巧的是,叶某的年龄和季某相仿,两人相貌也有些相似。季某没多想,就将社保卡放入了自己的包中。
3月1日,季某来到龙泉一家社保卡定点药房,为父亲购买治疗腰痛的药。听说工作人员推荐的几款药物都可以刷社保卡,季某突然想起那张捡到的社保卡。她知道,很多人的社保卡都不设密码,直接刷卡签字就可以买药。于是,她挑选了一款价格为13元的药品,壮着胆子将叶某的社保卡递给了收银员。
果然,对方瞄了一眼社保卡和季某,很快刷了卡,季某在结算单上签了叶某的名字。看到卡上余额有2000多元,季某打起了继续刷卡买药的主意。
一次得手后,季某胆子大了起来,此后连续三天疯狂买药。按照社保卡消费相关规定,社保卡只能本人使用,且一天只能刷一次,只能买3个病种、5个品种的药品。为了刷完卡内余额,季某在3月2日至4日期间,先后到不同的药店购买药品,最多的一次,季某辗转了三个药店,购买了16种药品。最终,季某将卡上2189元的余额全部用完,自己还垫付了46.8元的药费。
3月28日,叶某发现自己的社保卡丢失,就通过支付宝关联社保卡功能,发现卡内的钱被盗刷,叶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都持有社保卡,社保卡上登记着本人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具有身份识别功能,且限本人使用。本人无行动能力或行动不便的,在其委托授权下可以指定他人代买药品,且需要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活动中,盗用他人社保卡,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