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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48号

  叶林富:本院受理原告黄小萍与被告叶保令、蔡丽君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叶保令、蔡丽君与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小萍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小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叶保令、蔡丽君与你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58号

  台州绿马车业有限公司、黄绍富:本院受理原告黄元华与你们及被告胡喜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台州绿马车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元华货款人民币36600元,并赔偿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胡喜锋、黄绍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台州绿马车业有限公司、胡喜锋、黄绍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3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8684号

  温州图伟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鑫航铸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延长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6月2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2021号,黑体字部分及内容中的被告“深圳市金鹏鸟服饰有限公司”应为“深圳市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6-30 2 2017年06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