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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7月3日

  (2016)浙0108民初5814号

  张伟忠:本院对原告胡满花诉被告王雅萍、张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805号

  郭明寅:本院受理原告郭新刚诉被告郭明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29号

  孙汉木:本院对原告安燕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630号

  台州市黄岩圆盾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475号

  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锡山区峰婷酒业商行、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蓬莱市长城实业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476号

  东莞市厚街永生副食商店、高密华夏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永生副食商店、高密华夏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478号

  青岛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容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479号

  永城市天歌商贸有限公司、宁陵玛歌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点酷饮品有限公司、永城市天歌商贸有限公司、宁陵玛歌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373号

  杨德科:本院受理原告金文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374号

  杨德科:本院受理原告沈世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9民初945号之一

  李骏:本院受理原告鲁伟权诉被告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判决:一、李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鲁伟权借款8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鲁伟权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李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鲁伟权负担8元,由李骏负担4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558号

  颜建芬、蒋翠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滋奔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2日9时在本院第1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723号

  程新会:本院受理方春生与你、徐长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新会、徐长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春生代偿款56269.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方春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新会、徐长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商初字第1419号

  淳安千岛湖唐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发林、张志娟、淳安千岛湖唐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综合费和利息。二、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余发林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有权就本案抵押物(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6幢1009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志娟、淳安千岛湖唐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余发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发林负担,被告张志娟、淳安千岛湖唐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商初字第1420号

  淳安千岛湖唐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发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发林、张治花、夏发根、淳安千岛湖唐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综合费和利息。二、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夏发根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有权就本案抵押物(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6幢912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洪治花、淳安千岛湖唐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发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余发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夏发根负担,被告洪治花、、余发林、淳安千岛湖唐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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