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7月3日
(2017)浙0303破13号之一
2017年3月1日,本院根据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恒信金属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恒信金属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恒信金属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14号之一
2017年3月13日,本院根据孙永耿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利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利友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利友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利友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裁定宣告浙江利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利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1206号
王金叶:本院受理原告谢小红诉被告王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6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叶对林初联欠原告谢小红的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597元,由王金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2334号
杨志锋:本院受理原告申小华诉被告杨志锋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6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申小华与被告杨志锋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洋随被告杨志锋生活,原告申小华承担先养费2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小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17号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对温州市骅太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竹园阁406室,7月15日申报地址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正丰大厦2楼,邮政编码:325802,联系电话:0577-64225617、13858783663,联系人:郭玲玲),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8月2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631号
刘中:本院受理原告沈忱与被告刘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908号
许卫国、嘉善勤增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郎克勤与被告许卫国、嘉善勤增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卫国、嘉善勤增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郎克勤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许卫国、嘉善勤增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郎克勤借款逾期利息(以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2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924元,由原告郎克勤负担45834元,被告许卫国、嘉善勤增电子有限公司承担50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