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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3935号

  汪明成、陈守春:本院受理原告何海青与被告汪明成、陈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利息43000元(其中4万元本金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暂算至2017年5月23日,6万元本金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暂算至2017年5月26日,5万元本金利息自2016年5月3日暂算至2017年6月2日,此后利息分别以本金4万元、6万元、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于2017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983号

  浙江安吉瑞特家具有限公司、陈祝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祝林、浙江安吉瑞特家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984号

  郑超、陈永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碧芸、聂金成、郑超、陈永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492号

  汪明成:本院受理原告黄根才诉你与杨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50号

  吴美华、何健健: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何雪峰、吴美华、何健健、钱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7-03 2 2017年07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