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8688号
黄枝丽、曾平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黄枝丽、曾平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8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枝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89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实际支付时扣除已支付的2005.66元)。二、被告黄枝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黄枝丽、曾平理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丹溪三区芳草园10幢10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36750、c0013675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7)字第1-7408号,最高限额:270万元]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曾平理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1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黄枝丽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破7、8、9号
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有加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有加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有加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上述三家公司的管理人。上述三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7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为: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中路666号1楼(交通银行旁),联系电话:0579-89969125、89969126。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三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市委党校报告厅召开义乌市有加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有加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有加利食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89号
吉全福:本院受理浦江县鑫工水晶机械厂诉吉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