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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传播性病被判刑 检察院却说刑期“算错了”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林珑

  本报讯 女子贺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法院在计算刑期时却“忽略”了她之前的15日行政拘留时间。近日,为了这15天刑期,玉环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要求予以纠正。

  事情要从不久前法院的一纸判决说起。贺某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玉环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由于贺某某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先行羁押,按照羁押1日折抵1日刑期计算,判决书上贺某某的刑期为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但是,收到判决书后,贺某某有了疑问,因为她在被刑事拘留之前,还被行政拘留了15日。“这15天为什么没有折抵刑期呢”,贺某某不服,向玉环市检察院提出了口头申诉。

  玉环市检察院控申科随即展开调查。经调阅案卷、咨询原案公诉承办人、提审贺某某等,检察院审查认为原案判决在刑期折抵上有“错误可能”,即于6月26日立案复查。

  经检察院复查查明,2017年3月25日中午,贺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的情况下,仍在某暂住房内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嫖客刘某某卖淫1次,交易完成后,贺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贺某某因卖淫被玉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在被行政拘留期间,贺某某被查出患有性病,其在行政拘留时间届满之日即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之后玉环市法院依法判刑,但法院在判决书中未将行政拘留15日予以折抵刑期。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其中的“同一行为”,既可以是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同一性质的部分犯罪行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认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应予折抵刑期。

  贺某某虽正在服刑,但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玉环市检察院随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贺某某传播性病罪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浙江法制报 一版要闻 00001 女子传播性病被判刑 检察院却说刑期“算错了” 2017-07-05 2 2017年07月05日 星期三